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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电力会计学会,是研究电力会计、审计科学的专业性和群众性的学术团体。它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河南省会计学会和华中电力会计学会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二条 河南省电力会计学会的性质是组织河南省电力行业从事财会、审计事业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以个人身份自愿结合组成。按照会员资格规定申请加入本会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深化会计改革,要求入会会员遵守国家宪法及颁布的“会计法”、“审计法”和国家规定的财经方针、政策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精神文明。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电力工业局和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本会活动。
第五条 本会住所及办公地点:征得河南省电力工业局同意,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南路87号河南省电力工业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内容: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制度以及贯彻国家各个时期的财经政策;
  (二)深入贯彻和学习“会计法”、“审计法”及“两则”、“两制”;
  (三)组织会员积极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科学理论研究,调查研究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经验,探讨解决途径;
  (四)研究总结电力财务、会计、审计工作的历史经验和客观发展规律;
  (五)研究和介绍国内外财务、会计、审计科学理论、方法及工作经验;
  (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沟通信息,创办学会会刊,培育学会交流园地;
  (七)接受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财务、会计、审计的业务培训和咨询工作,为电力行业和社会服务;
  (八)反映会员要求和财务、审计工作者的建议,维护财会、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解决会员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河南省境内各地民政部门批准的地、市电力会计学会,可以申请加入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的章程,赞成本会宗旨,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均可个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学会会员:
  (一)从事财务、会计、审计工作,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有较深的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助理会计师(助理审计师)及以上职称者;
  (二)大专院校财会、审计及相近专业毕业,在会计、审计部门工作二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多年,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并基本掌握财会理论的财会工作业务骨干;
  (四)从事会计、审计科学研究,著有会计、审计专业书籍,并得到社会公认者;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会计学会工作,关心会计、审计科学研究的领导同志,可特邀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本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具备会员条件,由本人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交本会秘书处;
  (二)秘书处将入会申请表交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通知申请人,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学术交流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和完成学会部署的有关任务和义务;
  (二)有宣传学会章程,介绍发展会员的义务;
  (三)根据学会宗旨,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撰写学术文章的义务;
  (四)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下一年工作任务;
  (五)讨论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选举理事会的领导成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电力工业局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职权并对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组成领导班子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实体机关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电力工业局审查并报河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南省电力工业局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原因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河南省电力工业局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地市电力会计学会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命;
  (四)决定秘书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实体机构上缴税后利润;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意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和河南省电力工业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省电力工业局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电力工业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电力工业局及财务处、审计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电力工业局和民政厅社团管理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核准之日起生效。